《拉萨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经市政府国资委党委研究同意,印发《拉萨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办法》。现对《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保障国有资产权益,规范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健全外部董事履职机制,保障外部董事独立、客观、充分履职,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规范运行,压实外部董事监督职责,补齐外部董事履职报告制度短板,结合拉萨市国资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参照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拉萨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明确适用对象、外部董事定义、报告原则、报告类型、报送流程与保障要求。
界定范围与原则:适用拉萨市政府国资委监管市属国企、纳入监管园区国企的外部董事;报告遵循依法合规、及时高效、实事求是、严守秘密四项原则。
划分四类报告事项:一是会议报告,会前遇议案不合规、材料不充分、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形及时书面报告,会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履职报告;二是专项报告,发现企业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决策不规范等重大事项,可先口头、48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三是综合报告,每年3月底前报送年度履职综合报告;四是请假报告,无法参会需提前报备,紧急情况会后补书面手续。
规范报送与管理:报告报送至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分类流转业务科室办理,依托政务数字化平台报送;外部董事对报告真实性负责,报告情况纳入年度评价、续聘与否的考核依据。
明确履职保障与纪律:企业保障外部董事知情权、调研权,不得干预、阻挠报告工作;外部董事对企业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责任编辑: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