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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27 09:58
来源:产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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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通过制定《拉萨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加大监管力度,促进企业建立更加合理、规范的薪酬体系和管理机制,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

二、起草依据

根据《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拉萨市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2024〕8号)要求,参照《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内地省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月以来经过反复论证,先后五次修改完善,完成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先后两次征求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各监管企业专项征集对《办法》建议,充分了解企业的政策需求,单位和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文件起草中给予充分论证和考虑,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在征集各意见基础上,4月16日,市政府国资委召开主任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研究《办法》。

四、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拉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代监管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总则、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程序、企业内部分配管理、工资总额监督检查、附则”共7章38条。要点如下:

(一)强化工资总额“三全”管理

1.工资预算“全覆盖”。加强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薄弱环节的建设,各企业在所属各级子企业中层层落实改革要求,原则上纳入企业财务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境外企业)均应纳入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实现工资预算“全覆盖”。

2.人工成本“全预算”。对接财务全面预算管理,以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为目标,实现人工成本“全预算”。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明确历史性工资结余管理程序。

    3.考核分配“全挂钩”。挂钩经营业绩考核,将各级企业的经营责任和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工资总额管理中,实现考核分配“全挂钩”。监管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相结合,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确定所属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和挂钩机制,实现工资总额管理与各项经营目标全方位挂钩。

(二)强调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1.强化工资效益联动。根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的效益挂钩指标和挂钩机制,让企业工资预算方案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

2.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制定工资总额增减机制,工资总额增幅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幅,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率产出较好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多增或少降。

(三)理清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办法》明确工资总额管理五个环节,同时对各环节工作时限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1.预算编制。企业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编制当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2.预算审核。符合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的,市国资委将下发《核准通知书》或《备案通知书》予以确认。

3.预算执行。市管企业按照生产经营情况、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组织开展执行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4.预算调整。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并报市国资委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5.预算清算。市管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工作,并提交工作报告。市国资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确定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四)促进企业内部分配机制改革

《办法》要求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持续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1.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办法》规定,监管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引导工资总额增量向一线职工、高技能人才、关键岗位和骨干员工倾斜。企业工资总额下降的,应当优先保障一线职工和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不下降。企业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当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2.严格规范工资支付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资管理相关财经纪律:包括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不得为职工支付个人所得税。

(五)严格落实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调控,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1.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市国资委将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会同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定期开展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对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市国资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政务处分的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2.明确工资管理处罚措施。《办法》明确了超发工资的处罚措施:一是对出现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二是对管理不到位,不符合《办法》分配要求的,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三是出现违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办法》提出工资总额信息“双公开”机制,一是企业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二是市国资委、市管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责任编辑:产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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