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要求,我们参照《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试行)》,在借鉴江苏省等先进地区主责主业管理方面的成熟经验与具体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实际,研究起草了《拉萨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初稿。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规范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引导企业聚焦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委监管企业在主责主业管理方面尚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指引,部分企业存在主业不够清晰、资源配置分散、偏离主业发展等问题。因此,亟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为企业明确发展方向、为监管提供制度依据,推动国有资本进一步向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七条):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界定主责、主业、拟培育主业等核心概念,提出主责主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并划分市政府国资委与监管企业的职责边界。
第二章 核定标准(第八至十七条):规定企业主责的确定依据,主业和拟培育主业的设定要求、数量限制(主业1-3个,拟培育主业不超过2个,总数不超过4个)、量化指标(如资产、收入、利润占比等),并列出禁止性行为,如严禁泛化主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等。
第三章 核定程序(第十八至二十一条):规范主责主业从预申报、初审、正式申报到审核批准的全流程,明确申报所需材料。
第四章 动态管理(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建立主责主业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整条件与情形,增强管理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至三十三条):提出信息化监测、纳入业绩考核、加强投资管控、实施分类管理、形成监管合力等具体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明确对企业及责任人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要求的相关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至四十一条):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机构和施行日期。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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