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行为,防范投资 风险,提升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2015〕22号)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 办法》(藏国资发〔2019〕1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目标
一是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依法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二是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在境内从 事的股权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自建自用以及以持有物业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购置,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包括非金融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 各类基金的投资)。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各级子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所 属的各层级全资和控股子企业。三是市政府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 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督稽查、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防止投资损失。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投资事前管理
1.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要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
2.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和未列入负面清单但达到一定 限额标准的投资项目均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程序报批,其余项目实行备案。
3.需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先报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审批程序。已经报批的投资项目,投 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不代替企业的投资决策,不替代企业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责任。企业必须增强风险意识,严控负面清单禁止类投资项目,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二)投资事中管理
1.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 策、执行、投资回报和效果等情况,特别是计划外追加、非主业重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投资风险等内容,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
2.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
3.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基础信息台账,全面掌握各级子企业投资情况,并按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基础信息 台账,同时做好投资统计工作,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四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季度投资分析情况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三)投资事后管理
1.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年末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2.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对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流程以及后评价人员组成、后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
3.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监管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投资项目绩效复审工作,对评价结果优秀的组织典型经验交流并在经营业绩考核中 加分,对评价结果存在严重问题的启动违规经营责任追究程序。
(四)执行与责任追究
1.市属国有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本规定修订投资管理办法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在本企业建立投资管理责任链,层层落实责任,严把投资项目管理关键环节,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健全投资管理责任制。
2.市政府国资委定期检查市属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领导人员综合评价范围。
3.市政府国资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举报邮寄地址等,畅通投资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的线索全面进行核查。市属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区、市以及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 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投资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投资经营责 任追究办法》(拉政办发〔2022〕2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市政府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 不良影响的,由市政府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责任编辑:蒋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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