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参照《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藏国资发〔2019〕11号) ,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8章33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定义和适用范围以及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的各自职责。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部分,明确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及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投资事前部分,事前管理重点明确企业投资要围绕全市发展战略,坚持聚焦主业,慎重合理选择项目,突出强调了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开展项目投资前期论证以及实行集体决策的有关内容和要求。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部分,明确了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履行的有关职责,明确了实施过程中的投资项目需重新履行决策程序的有关情形。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部分,明确了监管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原则、内容及后评价专项报告的报送程序和报送材料,明确了监管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开展审计并把结果及其应用列为董事会研究议题。
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部分,明确了企业投资要建立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了监管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中预估风险较大的,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章执行与责任追究部分,明确了落实投资管理责任和各环节责任主体,明确了对企业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投资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问责。
第八章附则部分,明确了不适用于本《办法》的有关情形及《办法》的施行日期等。
责任编辑:蒋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