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深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秩序,建立健全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相适应、与业绩贡献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推动企业负责人更好履行企业负责人职责、企业更好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4〕12号)、《西藏自治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藏党办〔2016〕27号)、《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分类的实施意见(试行)》(藏国资发〔2017〕168号)、《西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认定暂行办法》(藏国企薪改发〔2018〕1号)、《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拉政发〔2020〕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确定薪酬组成及测算办法、落实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薪酬支付和管理、规范福利性待遇等4个方面。
(一)确定薪酬组成及测算办法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1.基本年薪的核定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基本年薪基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拟定基本年薪基数,会同市委组织部和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提出审核认定方案,经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报市政府审定。
2.绩效年薪的核定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主要根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来确定。
3.任期激励收入的核定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市属二级企业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20%以内确定。
(二)落实完善考核评价办法
1.落实完善经营业绩考核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薪酬水平,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人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差异化薪酬办法,从2021年度开始严格按照《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拉政发〔2020〕20号)、《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实际情况将不断完善修订。
2.完善综合考核评价
市委组织部负责制定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有关办法,明确综合考评的原则、方法、结果运用等事宜。
(三)薪酬支付和管理
1.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2.绩效年薪按照《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以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市政府国资委依据上年度经营业绩结果对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按月预发(2021年度绩效年薪根据基本年薪的0.5倍预发放,待考核完成后兑现绩效年薪时予以抵扣)。
3.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一次性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和任职期限一次性兑现。
(四)规范福利性待遇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进行规范。
责任编辑:蒋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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