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国资党发法规〔201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委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关键少数”引领带动作用,切实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特制定该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拉萨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二)指导思想。规定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三)主要职责。在全面规定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市属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四)考核方式。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并将履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尽责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责任编辑:蒋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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