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管,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强化用人成本意识,推进企业用工总量、结构与企业发展需要、劳动生产率等相匹配,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四条 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任命、按照政策引进人才、安置军队转业人员及随军家属外,国有企业进人一律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特殊岗位(环卫工、服务员、保洁员、保安、驾驶员等)招聘经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审核通过后可以不经过考试程序,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但仍须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权相结合,企业所制定的招聘方案经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年度集中招聘,每年不能超过两次,原则安排在每年4月、9月。因工作需要突破次数、时间限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审批。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七条 招聘流程按以下程序进行:提出人员需求、拟定招聘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发布招聘信息、人员筛选录用。
第八条 提出招聘需求。
(一)计划内需求。市属国有企业应聚焦人才队伍建设,年末根据下一年度业务实际及人员配置情况(综合考虑员工结构、员额总数、业务发展、自然减员等因素)规划招聘需求。
(二)计划外需求。因市属国有企业人员调动、新建项目等原因造成人员短缺的计划外需求,在确认内部调配难以满足的情况下,由各企业统筹提出招聘需求。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须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专业及所需其它资格条件,并明确不得应聘情形;招聘对象、范围、方式、程序;招聘的组织领导和纪律保障等。
第十条 招聘方案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企业党委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企业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学历、专业、年龄、特定岗位党员身份要求等);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人员筛选录用。
(一)开展资格审查。公开招聘信息发布后,各企业人事部门收集、审核、筛选应聘人员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二)笔试。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笔试(开考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3),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三)面试。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分数高低,组织一定比例的人员开展面试(一般不得低于1:2)。面试考官由各市属国有企业班子成员、用人部门、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及其他相关成员组成。
(四)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招聘计划人数及应聘人员笔试、面试成绩排名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对拟录用人员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体检、政审和考察。拟录用人员到三甲医院进行体检,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进行政审。企业招聘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还需进行考察。如体检、政审或考察不合格,可在同批次同岗位应聘人员中按分数高低依次递补。
(六)党委会研究。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招聘笔试、面试、体检、政审、考察等程序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选提交企业党委会集体研究,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后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七)试用。企业招聘实行试用期管理,试用期的期限和具体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八)转正。试用期满后的员工,考核合格者按期转正,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员工。
第四章 招聘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除需完成政策性安置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外,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新进人员:
(一)员工总额满编。
(二)连续3年出现亏损。
(三)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比上年度产值减少超过20%,资本或资产规模减值超过10%。
第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企业人事、财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企业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一)伪造、涂改学历、职称、专业资格等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核中作弊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考试内容的。
(三)故意将应聘者私人信息透露给其他企业或无关人员的。
(四)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五)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拉萨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慈觉林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蒋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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