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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20 10:14
来源: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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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2015〕22号)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藏国资发〔2019〕1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在境内从事的股权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自建自用以及以持有物业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包括非金融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基金的投资)。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各级子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各层级全资和控股子企业。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突出主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五)经营性投资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六)准公共性项目要在服务重大发展战略中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实现综合回报。

第五条市政府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督稽查、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防止投资损失。

第二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要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每年1月31日前将履行决策程序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每年6月底前可调整一次,需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如需要融资,提供计划)、投资前后资产负债率水平、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额度等)、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投资计划明细表、项目出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投资规模、投资回报率、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和未列入负面清单但达到一定限额标准的投资项目均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程序报批,其余项目实行备案。

(一)对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达到企业净资产5%的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

(二)对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经市政府国资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对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经市政府国资委初审后,提交市政府审核,报市委审批。

第八条对需要审批的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项目实施前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材料受理表》(样式见表一和表);

(二)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议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同类材料及论证意见,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及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文件,拟签订的投资协(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或有关审核材料);

(五)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化解预(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的除外)。

第九条对需要审批的投资项目履行审核把关程序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投资回报率以及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

(三)是否已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四)是否已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预案;

(五)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七)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八)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对需要审批的投资项目材料,按程序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以及需作出调整、补充、完善的项目,市政府国资委将告知市属国有企业需要增补的内容,待相关内容完善后再予受理。市政府国资委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所需资金由项目申报企业承担。一般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属国有企业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市属国有企业应执行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意见;需再决策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再决策,并重新报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需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先报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审批程序。已经报批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不代替企业的投资决策,不替代企业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增强风险意识,严控负面清单禁止类投资项目,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第三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四条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投资回报和效果等情况,特别是计划外追加、非主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投资风险等内容,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市属国有企业自身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基础信息台账,全面掌握各级子企业投资情况,并按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基础信息台账,同时做好投资统计工作,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四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季度投资分析情况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市属国有企业年报审计应把投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

第四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年末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投资效果分析、投资回报、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境外投资情况、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对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流程以及后评价人员组成、后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市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和教训,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市属国有企业每年对已完成的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投资项目后评价专项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国资委。

第十九条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监管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投资项目绩效复审工作,对评价结果优秀的组织典型经验交流并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加分,对评价结果存在严重问题的启动违规经营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对所需要审批的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专项审计结果及其应用应当列为董事会研究议题并报市政府国资委,由市政府国资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解决。

第五章执行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本规定修订投资管理办法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在本企业建立投资管理责任链,层层落实责任,严把投资项目管理关键环节,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健全投资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国资委定期检查市属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综合评价范围。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国资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举报邮寄地址等,畅通投资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的线索全面进行核查。市属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区、市以及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投资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投资经营责任追究办法》(拉政办发〔2022〕2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政府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市政府国资委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出台的《拉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拉萨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蒋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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