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类投资项目
1.不符合国家和项目投资所在地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技术规范的投资项目。
2.不符合环保、土地、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
3.不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导向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市属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5.不符合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
6.未按照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或市国资委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7.非房地产主业市属国有企业新购土地开展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8.投资比例超过企业年度投资总额10%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9.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10.落后产能并购、投资项目。
11.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的投资项目。
12.刻意拆分或调整项目投资额规避监管的投资项目。
13.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投资项目。
14.投资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能力的投资项目。
15.未明确资金来源或资金无保障、短贷长投的投资项目。
16.与资信不佳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17.对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进行并购或投资。
18.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的投资项目。
19.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明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项目。
20.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和投资(承担国家、自治区、拉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预期收益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固定存款利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21.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对外实施的股权投资项目(二级、 三级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可放宽一级)。
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并在项目实施前需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的投资项目(除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外)。
22.投资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期末经审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以上(含50%)的投资项目,或上年度期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投资项目。
23.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且投资比例未超过企业年度投资总额10%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4.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25.市属国有企业(含子公司)成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基金(创投、风投)、理财产品等髙风险业务。
26.境外投资项目。
27.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企业拟与非公经济共同出资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投资。
三、其他事项
原《拉萨市属国有企业境内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0版)》同时废止。现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李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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