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西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拉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中规定的企业负责人范围。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收入与经营业绩相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二章 薪酬构成和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以下简称基薪)、绩效薪金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个人收入,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基薪为13.5万元。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薪计算公式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薪=基薪×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一)完成任期内各年度考核指标且任期考核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其基薪调整幅度按西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CPI、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增长率、全区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累计数的权重值相加计算。其中,CPI涨幅占20%权重、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增长率占30%权重、全区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占50%权重。
(二)任期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其基薪暂不调整。
如在下一任期考核结束时,完成考核不合格任期的经营指标的,其基薪可按考核不合格任期的CPI、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增长率、全区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累计数的权重值之和进行调整。
如在下一任期考核结束时,同时完成考核不合格任期和本任期经营指标的,两届任期的基薪一并调整。此种情况可以类推。
(三)企业本年度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核增企业负责人当年基薪。
第七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采取民主测评、董事会讨论决定等多种方式,根据其任职岗位、职责、承担风险等情况合理确定分配系数。计算公式为:
企业其他负责人基薪=企业主要负责人基薪×企业其他负责人分配系数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原则上为1,可酌情减少。具体根据本人履职贡献、廉洁自律等情况由企业职代会民主评议,薪酬委员会考核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根据岗位职责、贡献和承担风险等情况由企业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考核并按程序确定。原则上平均系数在0.6-0.8之间,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被考核人经批准兼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分配系数。
(二)被考核企业的分、子公司及以下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由母公司制定。原则上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总额不得高于母公司主要负责人的0.7倍。具体倍数由母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考核并按程序确定。
(三)委托经营企业按照相关协议办理。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和考核分数确定,总体原则是“提低、扩中、限高”。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0.6×(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0.6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0.8+0.2×(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8-1.0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0.2×(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0-1.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2+0.3×(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2-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绩效薪金倍数原则上低于上一年。对于承担城市服务功能及对城市功能发展做出贡献或由于特殊原因影响经济效益指标下降的企业,由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绩效薪金分为当期和延期两部分,原则上分别为绩效薪金的60%和40%。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任期考核分数扣减其延期绩效薪金。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的计算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奖惩按照国资委和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
(一)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扣减企业领导班子基薪的10%,最高扣减50%;
(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表彰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基薪的10%;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与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的绩效薪金的发放相结合。
(一)因个人原因,经组织批准,考核年度离岗时间累计15天以内(含15天)的,扣减离岗天数1/3的绩效薪金;
(二)因个人原因,经组织批准,考核年度离岗时间累计1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扣减离岗天数1/2的绩效薪金;
(三)因个人原因,经组织批准,考核年度离岗时间累计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扣减离岗天数3/4的绩效薪金;
(四)因个人原因,经组织批准,考核年度离岗时间累计超过2个月的,扣减离岗期间的全部绩效薪金;
(五)擅自离岗的,按企业相关劳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六条 在考核年度薪酬方案核准前,企业负责人基薪暂按上一年度基薪标准按月发放,在支付年度成本中列支。在薪酬方案核准30个工作日后,进行结算调整,并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在清算年度成本中列支,一次性提取。
绩效薪金的当期部分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企业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核定并在薪酬方案核准30个工作日后兑现。
绩效薪金的延期部分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按国家和自治区、拉萨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激励政策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按照下列程序核准:
(一)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向企业发放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包括考核分数、考核级别、绩效薪金倍数、奖惩结果等。
(二)企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计算企业负责人薪酬,并填报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三)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经国资委审核后,按法定程序由企业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薪酬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二)企业负责人基薪方案;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结算方案;
(五)企业负责人奖惩方案;
(六)企业负责人薪酬外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考核年度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相应薪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应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责令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酌情扣减其绩效薪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企业负责人兼任其分、子公司企业负责人的,需经国资委批准,兼职不兼薪,其薪酬在母公司领取。
第二十八条 被考核企业的分、子公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由母公司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引进的特殊人才不受本办法限制,可根据市场行情酌情确定,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薪酬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晓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