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类投资项目
1.不符合国家和项目投资所在地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 件和技术规范的投资项目。
2.不符合环保、土地、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
3.不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导向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市属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 项目。
5.不符合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的投资 项目。
6.未按照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或市政府国资委审 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7.非房地产主业市属国有企业新购土地开展商业性房地 产投资项目。
8.投资比例超过企业年度投资总额10%的非主业投资项 目。
9.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10.落后产能并购、投资项目。
11.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的投资项目。
12.刻意拆分或调整项目投资额规避监管的投资项目。
13.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投资项目。
14.投资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能力的投资项目。
15.未明确资金来源或资金无保障、短贷长投的投资项 目。
16.与资信不佳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17.对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进行并购 或投资。
18.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的投资项目。
19.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明 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项目。
20.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 目和投资(承担国家、自治区、拉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除外);预期收益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固定存款利率的 境外投资项目。
21.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对外实施的股权投资项目(二 级、三级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可放宽一级)。
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并在项目实施前需报市 政府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
22.投资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期末经审计归属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50%以上(含50%)的投资项目,或上年度期末经审 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投资项目。
23.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且投资比例未超过企业年度 投资总额10%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4.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25.市属国有企业(含子公司)成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公司以及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基金(创投、风投)、理 财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26.境外投资项目。
27.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企业拟与非公经济共同出资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投资。
三、其他事项
原《拉萨市属国有企业境内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0版)》 同时废止。现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蒋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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