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藏国资发〔2019〕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市政府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各级子企业(以下称子企业或子公司)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的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本办法所指企业层级,市属国有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市属国有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市属企业投资不得超过第三层级,如确有需要按程序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在境内从事的股权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自建自用以及以持有物业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包括非金融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基金的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须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政府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含各级子公司中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监督不代替企业的投资决策,不替代企业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以拉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其依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对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制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服务拉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市政府国资委发布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
(六)投资风险管控;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加强前期工作,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投资管理程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流程。严把项目的立项、考察及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会决策等重点环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应将企业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前置程序。不得在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或以传签方式补办董事会决议。市属国有企业研究重大投资事项应事先与本企业监事会沟通,接受监事会的质询,听取监事会的建议。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明确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应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意见的子公司投资事项,市属国有企业须通过控制权的传递对其决策进行有效管控。相关子公司中的产权代表应在其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15日前,将拟投资事项逐级提交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形成明确意见,并将意见授予产权代表,产权代表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的授权在子公司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是投资决策机构,应对下列投资行为进行集中管控,不得将应集中管控的事项进行下放或授权:
(一)第三层级(一级企业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二级、三级企业中含有上市公司的,放宽到第四层级)及以下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二)各层级企业超过一定额度的投资和500万元以下的股权投资;
(三)各层级企业参股性股权投资;
(四)各层级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企业的投资;
(五)各层级企业非主业项目投资;
(六)各层级企业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高风险投资,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外汇买卖及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品);委托贷款;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短期(一年以内)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业务。
市属国有企业应对金融资产投资进行存量总额和年度增量控制。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应执行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反馈的意见,属于子公司实施的特别监管类项目,市属国有企业通过产权代表按市国资委反馈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制定的、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应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投资项目档案原则上一式三份,由项目单位、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分别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市属国有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管职能,市有关部门发挥企业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职能,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度3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适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投资结构分析、投资项目清单、重大投资项目情况、投资资金来源等,以及金融资产投资的存量和年度增量控制额度、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等。
第十六条 列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项目实施前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受理表一式四份):
(一)《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材料受理表》(样式见表一和表二);
(二)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议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同类材料及论证意见,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及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文件,拟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或有关审核材料);
(五)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化解预案(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的除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受理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审核把关程序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以及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
(三)是否已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四)是否已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预案;
(五)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七)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八)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受理的特别监管类项目材料按程序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以及需作出调整、补充、完善的项目,市政府国资委将告知市属国有企业需要增补的内容,待相关内容完善后再予受理。市政府国资委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一般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属国有企业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市属国有企业应执行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意见;需再决策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再决策,并重新报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
第十九条 需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先报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已报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的项目,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必要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基础信息台账,全面掌握各级子企业投资情况,并按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基础信息台账,同时做好投资统计工作,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四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季度投资分析情况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市属国有企业年报审计应把投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年末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投资效果分析、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境外投资情况、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对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流程以及后评价人员组成、后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市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和教训,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市属国有企业每年应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投资项目后评价专项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专项审计结果及其应用应当列为董事会研究议题。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规范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市属国有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中预估风险较大的,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章 执行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本规定修订投资管理办法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在本企业建立投资管理责任链,层层落实责任,严把投资项目管理关键环节,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健全投资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适时检查市属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综合评价范围。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区、市以及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投资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政府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市政府国资委以往发布的文件中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高风险业务,国家和自治区另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上市公司投资事项涉及到信息披露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肖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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