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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10 19:37
来源: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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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西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拉萨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拉萨市委和国资委党组管理的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专职)、副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厂长)、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副厂长);

(三)拉萨市委、政府和国资委任命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等企业负责人。

(四)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由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考核。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竞争类、保障类、功能类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好做优。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从考核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和职务;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职工(不含企业负责人)年平均收入、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成情况等。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等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由国资委制定并下达,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承担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活、完成特定任务或满足特定专业功能以及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公众满意度等内容,实行分类考核。

保障类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以承担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功能为主,优先考虑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功能类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以完成特定任务或满足特定专业功能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

竞争类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

具体指标及其权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其他考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的在岗履职情况;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维护稳定、信访工作、职工生产生活状况、安全生产、风险控制能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全员业绩考核、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统计数据报送情况等。其它内容由国资委根据每年市委、市政府特殊任务予以增减。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的同时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内容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按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好于上一年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确定的考核目标值计算方法,由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考核指标目标值不因企业负责人任期交替而调整。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负责人每月分析企业经营、财务状况,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建立维护稳定工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同时向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可聘请中介机构对考核指标进行专项审计,结合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本企业监事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准,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企业提供的财务决算报告中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值与国资委的考核结果不一致的,要分析查找原因,讨论商定结果。意见不一致的,以考核意见为准。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对考核与奖惩意见如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严重失真,影响考核结果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企业第一次出现此类违规事件,取消或追缴该考核年度董事长、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专职)的绩效薪金;再次出现此类违规事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上述企业负责人职务。其他责任人,由企业自行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二)对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企业三年内不得聘用该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与年度考核指标和目标值相衔接,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和职务;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按照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提出拟完成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好于前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后予以确定。

(二)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八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考核结果和奖惩

第二十条 经营业绩考核等级的确定: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为A、B、C、D、E五个级别。

A级企业占25%,B级企业占35%;C级企业占30%;D级企业占10%;E级企业为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社会稳定重特大事件、严重腐败案件、不按规定决策和对外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企业为全市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及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二)对于减亏但仍然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得分级别不超过B级最高限。对于承担城市服务功能及对城市功能发展做出贡献或由于特殊原因影响经济效益指标下降的企业,由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三)经营业绩考核等级经国资委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考核预警机制。企业年度考核综合得分100分以上(含100分)且完成5项主要经营指标目标值中的4项以上的,为合格。对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撤换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财务决算报告严重失真影响考核结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取消(或追缴)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金。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重特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影响社会稳定重特大事件、严重腐败案件、不按规定决策和对外担保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其领导班子不得领取绩效薪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重大资产变化等情况的企业,国资委根据资产等相关变更情况核定考核指标目标值。

第二十七条 被考核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兼任其分、子公司企业负责人的,需经国资委批准,由母公司对其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全员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制定。

第二十九条 被考核企业的分、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由母公司具体制定和执行。

第三十条 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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