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各园区县国资委:
拉萨市人民政府2025年3月25日召开十二届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拉萨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及薪酬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监管企业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反馈。
各园区县国资委可参照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中共拉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拉萨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
及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拉萨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提高外部董事履职尽责积极性,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西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及薪酬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国资委聘任,并由市政府国资委委托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负责管理和服务的外部董事。
第三条 考核评价及薪酬分配工作在市政府国资委党委领导下,由政工人事科负责综合测评及履职评价,考核分配科负责薪酬分配。
第四条 考核评价管理遵循全面客观、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相结合,以外部董事日常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为重点,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实施评价。
第五条 薪酬分配管理遵循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差异化分配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外部董事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外部董事实行绩效年薪制,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组成。
第七条 除年薪外,外部董事不得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二章 考核评价管理
第一节 考核内容
第八条 综合测评主要围绕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具体见附表1)。
第九条 履职评价主要围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参加董事会情况、专项报告质量等内容进行评价(具体见附表2)。
第二节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年度次年1月进行综合评价、履职评价工作。各外部董事应1月15日前向日常管理服务单位提交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及相关工作成果材料,日常管理服务单位在材料收齐后提交市政府国资委政工人事科以备考核使用。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由综合评价和履职评价两部分构成,按3:7考核占比加权计算,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由政工人事科组织外部董事任职企业相关人员、市政府国资委各科室和日常服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分两个层面对外部董事德、能、勤、绩、廉进行测评,按照40%、60%权重进行综合折算。测评实行百分制,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等级比例原则上按照3:5:2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 履职评价由政工人事科组织市政府国资委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和任职企业负责人以外部董事落实市政府国资委工作要求为主要依据,参考服务任职企业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分数适当拉开差距。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得分为70分以下以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正常履职,年度出席任职董事会少于四分之三的。
(二)故意瞒报、漏报企业重大事项、违规经营等情况的。
(三)未履职尽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在其他单位兼职和领取报酬的。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由日常管理服务单位通知到外部董事本人。
第三节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与外部董事年度绩效薪酬发放挂钩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外部董事任期使用及任期满后继续聘用或者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薪酬分配管理
第一节 基本年薪
第十八条 基本年薪是外部董事的年度基本收入,区别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专职、兼职以及个人资质条件、任期企业规模、任职企业户数、任职岗位、履职评价结果等不同情形,合理确定外部董事基本年薪。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专职外部董事基本年薪按照任职条件进行分级确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基本年薪按照20万元确定。担任规模以上企业正职负责人或有国资国企管理经历的正处级及以上公务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公务人员不要求)、从业12年以上。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基本年薪按照18万元确定。担任规模以上企业副职负责人或有国资国企管理经历的副处级公务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职称(公务人员不要求)、从业10年以上、具有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基本年薪按照15万元确定。担任规模以上企业经营管理部门正职或有国资国企管理经历的科级公务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职称(公务人员不要求)、从业8年以上。
担任外部董事召集人的,除考核不合格外,额外领取基本年薪基数5%的补贴。
第二十条 兼职外部董事基本年薪基数按照职称等次划分,初级职称2万元、中级职称3万元、副高及以上职称4万元确定。外部董事基本年薪按月支付。专职外部董事任职2户企业的按1.2倍核算,任职3户企业的按1.3倍核算;兼职外部董事任职2户企业的按1.2倍核算。
第二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请假离岗的,按照离岗天数扣减月度薪酬。扣减薪酬=(基本年薪/365)*请假天数。
第二十二条 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岗的,按照离岗天数双倍扣减月度薪酬。
第二十三条 未按要求完成月度工作计划任务的,按照月度任务比重扣减相应月度薪酬。
第二节 绩效年薪
第二十四条 绩效年薪是外部董事的年度绩效考核收入,原则上外部董事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水平确定基数;绩效年薪基数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确定,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绩效年薪按110%发放;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绩效年薪按100%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绩效年薪按8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绩效年薪为零。
第三节 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日常管理服务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
第二十七条 日常管理服务单位不得为专职外部董事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八条 专职外部董事享受的符合国家和区市有关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管理体系统筹管理。
第四节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日常管理服务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基本年薪过程管理。
第三十条 日常管理服务单位按照市政府国资委对外部董事绩效年薪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薪酬。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因工作变动离开岗位的,自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基本年薪,除按当年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度考核薪酬外,不得领取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外部董事退休后,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及其出资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十三条 外部董事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外部董事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日常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依法为外部董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外部董事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外部董事薪酬应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外部董事综合评测表
2.外部董事履职评测表
附表1
外部董事综合测评表
|
内 容
姓名 |
德 |
能 |
勤 |
绩 |
廉 |
总体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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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
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优秀 |
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优秀 |
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优秀 |
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优秀 |
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优秀 |
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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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在对应的空格内打“√”
2.优秀人数、合格人数、基本合格人数按被测评人数的30%、50%和20%控制
3.记分方法:〔(优秀票数×100)+(合格票数×90)+(基本合格票数×80)+(不合格票数×0)〕÷收回有效票数。测评表分两类人员测评,按权重计算最后测评结果。
附表2
外部董事履职测评表
评价对象: 得分:
|
评价内容 |
考核要点 |
分值 |
评分 |
|
年度计划 |
年度计划重点突出,内容完整,落实有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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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 |
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实施效果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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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 |
表决、建议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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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 |
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效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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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果 |
认真撰写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建议函、及时客观反映信息和问题,意见和建议符合实际,落实市政府国资委管理要求认真、有效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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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并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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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与沟通 |
加强与企业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善于听取和采纳正确意见。外部董事之间合作配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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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企业方面 |
结合企业实际,在促进企业完善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和管理水平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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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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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员签字: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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