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人事信息

中共拉萨市政府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4 14:41
来源:办公室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拉国资党发〔2021〕5号

中共拉萨市政府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党支部):

     《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拉萨市政府国资委委员会

                                                                                                     2021年5月19日

                                            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拉萨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制度,建设政治坚定、敢于担当,善于经营、精于管理,奋发有为、实绩明显,群众公认、清正廉洁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参照《西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拉萨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拉萨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总公司内设部门的正、副职岗位负责人;二级子公司(仅限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的人员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统一管理,并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市属国有企业二级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及二级以下子公司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内设部门及二级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做到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设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应从企业经营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设置,并事先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设、废止和变更中层管理人员职数。

(一)企业内设部门负责人职数,根据该内设部门工作人员的具体人数确定,原则上3名及以下设1职,4—6名设1正1副,7名及以上的不超过1正2副。

(二)二级子企业领导班子职数,由总公司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

(三)二级子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条件具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配备,与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

(一)公司管理、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每届任期(聘期)3年。

(二)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连续两个任期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换岗;在年度或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职。

(三)确因人才稀缺或工作需要,经企业党委研究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期限。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好干部“20字”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三个特别”要求。

(二)执行和落实企业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工作积极肯干、务实求新,具有较强敬业精神和大局观念。

(四)敢于坚持原则,主动担当和纠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五)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八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干部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相关的经济、法律、党政群等工作经历;

(二)提任公司总部内设部门、二级子公司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工作岗位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提任公司总部内设部门、二级子公司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下一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需突破年龄、学历、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从严把握,需事先报批的,按规定执行。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荐、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对经理层成员也可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对于公司稀缺岗位人员,可加大竞争性选拔的力度,推行运用市场人才机制吸引和选聘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应当经过提出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背景调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依规任职等程序。工作方案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启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市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初步建议向总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后,在一定范围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四)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一)采取内部推荐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进行谈话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根据谈话情况差额提出参考名单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1年内有效。

(二)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三)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公开遴选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采取竞聘上岗方式的,也可以通过谈话推荐或者会议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

(四)采取委托推荐方式的,应当对人才中介机构或者业内专家等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与人选进行意愿沟通,必要时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上述第一项中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公司总部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二级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政治素质考察,把人选“八小时内”和“八小时外”的政治表现结合起来,把所在部门的意见、所在党支部的意见结合起来,把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结合起来,把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政法、宗教等部门掌握的情况结合起来,深入考察人选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对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反分裂斗争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消极躲避、对达赖集团态度暧昧的一票否决。

要坚持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全面考察人选德、能、勤、绩、廉等实际表现,防止“带病提拔”。考察由市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纪检部门派人参加,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同人选面谈和开展政治素质正反向测评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延伸考察、专项调查。

(二)拟提任的人选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出说明,考察对象呈报其所在企业党委对其廉洁从业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就人选情况听取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

(四)严格审核人选的干部人事档案,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五)对人选的有关问题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六)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选,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用方式主要有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公司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内设机构正、副职岗位负责人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二)二级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三)二级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

(四)二级子公司党组织负责人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

第五章  考核激励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完善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完善本企业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实行与中层管理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层管理人员薪酬分配。聘任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业绩突出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提拔使用。对在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完成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中层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严格自律。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正职、公司总部内设的生产、营销及采购部门的正职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须依照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坚持职工代表对中层管理人员民主评议制度,要结合年度考核的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市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机构要落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制度和公务回避制度。

第七章  培训锻炼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综合培养,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完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内部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2个任期,任职达到6年的,原则上应予交流或者换岗。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可以在本公司所属部门之间、所属部门与子公司之间进行。

应当加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的轮岗交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复合型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中层管理人员退出机制,根据中层管理人员年龄、健康、履职等情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做好调整相关工作,促进中层管理人员人岗相适、能上能下。

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期(聘期)届满未连任(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

中层管理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均应当免职(解聘)。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违反反分裂斗争纪律,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拖,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区市党委实施办法,不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规范的;

(七)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任期综合考核评价较差,经分析研判属于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九)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三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人才稀缺或工作需要返聘的,要按规定履行返聘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