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发改委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藏发改财金〔2022〕210号)要求,推动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抓紧抓实抓好2022年疫情期间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
市政府国资委监管9户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涉及自有经营性房屋、拥有使用权对外租赁的房屋(包括各类商铺、写字楼、仓库和生产车间等房屋建筑物)。
二、减免对象
已依法合规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我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均可视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本年度实际经营承租方为租金减免政策最终受益者(以下简称:最终承租方)。对西藏辖区外委监管企业所属国有房屋对外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房租支持政策。
三、减免方式
出租方国有企业应当以便捷高效为原则,租赁双方可通过协商灵活采取退、抵、免、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其中:已收取租金的,可退还减免金额;尚未收取租金的,可直接减免相应租金;或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
对于转租、分租国有企业房屋的,要推动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对实际承租人做到房屋租金减免。其中: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推动减租政策传导至最终承租方。
四、减免标准
出租方国有企业对最终承租方免除2022年部分租金,一是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实施主体企业生产经营性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次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二是其他地区第一季度租金减免,第二季度租金推迟到下半年征收。
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
五、减免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承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出租方国有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租赁合同(协议)、营业执照、承租方身份证明等基本证明材料。
(二)审核批准。出租方国有企业对租户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租户予以批准,并告知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租户,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签定协议。出租方国有企业审核批准后,租赁双方依法签订减租协议。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国资委要统筹推进出租方国有企业疫情期间减免房租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出租方国有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房租减免政策要求,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关键时刻彰显国企担当。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企业一把手亲自抓的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细化减免房租具体措施,把握关键要点,依法依规推进减免租金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出租方国有企业要尽快排查承租方情况,切实摸清底数,形成房屋承租方和最终承租方清单。通过公告、电话和网络等多种方式,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完善减租问题受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对转租、分租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租金减免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三)依法规范操作。出租方国有企业要严明纪律,严格审批流程,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出现借机扩大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积极推动落实租金减免政策。
(四)加强考核督导。要落实考核责任,因落实减免房租政策对监管企业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经市政府国资委同意后,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纳入特殊事项管理范围,根据企业减免租金额度调减企业年度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减免利润根据对应租赁业务年度利润率核算减免租金期间可得利润,调减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利润。同时加强督导,适时对企业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减租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建立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出租方国有企业要将当月减免房租情况统计表报送我委,以便我委每月汇总后报送相关部门。
附表:1.拉萨市政府国资委企业减免房租摸底情况明细表
2.拉萨市政府国资委企业减免房租情况统计表
拉萨市政府国资委
2022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蒋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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