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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07 11:38
来源: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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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拉萨市政府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拉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简称市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简称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市属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市属企业在对外捐赠时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量力而行。市属企业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程序规范。市属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捐赠必须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企业对外捐赠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诚实守信。市属企业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要严格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现金流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 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必须经过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批准同意,并严格履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未经其批准,各所属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所出资企业应当严格制定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决策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批流程,合理确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对外捐赠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实施:所有者权益(指集团上年末合并报表数,下同)小于100亿元,单笔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下同)、年度累计超过150万元的;所有者权益大于100亿元,单笔超过100万元、年度累计超过300万元的。市政府国资委鼓励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对合理的捐赠行为予以支持,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灾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无论金额大小,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捐赠实施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备。

第十四条  每年130日前,各企业将上一年度对外捐赠情况形成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项目实施、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责任。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拉萨市政府国资委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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